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供应商如认为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质疑、投诉等途径寻求救济。
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供应商如认为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质疑、投诉等途径寻求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明确了实践中多个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笔者针对企业劳动用工中普遍存在的未缴纳社保费、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两类劳动争议现象,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进行解读提示,亦可视为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的法律建议。需说明的是,本文定稿于2025年8月20日(《解释二》施行前),以便读者理解文中时间表述。
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供应商如认为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质疑、投诉等途径寻求救济。
个人破产制度的雏形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彼时对无力偿债债务人处以极刑并由债权人瓜分其肉身的做法虽显残酷,却深刻反映出债权人对债权公平分配的强烈诉求。[1]即便现代个人破产制度正式确立,“债务免除”也绝非其核心要义,公平有序偿债始终是该制度需实现的基础性价值功能,唯有恪守诚信、履行相应义务的债务人,方可借助个人破产制度摆脱债务困境。实践中逃废债务现象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与破产制度及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直接相关,而《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或“《厦门条例》”)的出台,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制度范例。本文将从债权人关切的“公平有序偿债”与“打击逃废债”双重视角,对《厦门条例》的相关核心内容展开解读。
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供应商如认为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质疑、投诉等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