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炬合伙人李柯奇撰写的《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法规制研究》成功发表于2024年第六期《注册税务师》杂志。《注册税务师杂志》(CN:11-5957/F)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主办的大型月刊,面向国内外公开征文发行,重视学术导向,坚持科学性、学术性、先进性及创新性。
公司董事是公司经营投资的决策者,也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者,在公司治理框架中担任着承上启下的重要角色,因此其职权的行使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各个层面,特别是公司股东。为约束及监管董事权力,我国传统立法已为其初步勾勒出基于信义义务的行为边界,意在维护董事和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保障董事追求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目标。然而一旦公司濒临或事实破产,风险将大部分转移至公司债权人,此时保护股东利益已非最紧要之事,保全公司财产、积极清偿债务才是重中之重,因此实务及理论界逐渐达成共识:董事的信义义务在此情形下应发生转化,最关键的是义务的受益主体应由股东转变至债权人,同时相关立法也在联动调整,以求逐步明晰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内容,以及违信责任。此种转化无疑是对债权人保护的重要补强,但同时也意味着董事的责任更重,风险更大,而如何在公司破产不可避免时实现责任豁免也成为如今董事们不得不关注的要点。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一般包含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立法论证、起草,对民事、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合同的审查、修改,协助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违法投诉举报等。虽然法律服务工作在不同领域之间有相通之处,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存在一些自身特点,尤其是对于未接触过此类业务的律师来说仍需要一定时间来适应。本文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了相关工作要点,为可能接触此类业务的律师提供一些参考。
近年来,随着各地破产案件数量激增,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因履职行为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随之增加。破产管理人在行使管理人职责过程中未依法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造成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侵害利害关系人利益,不仅需承担民事责任,严重者面临刑事追责。从生效刑事审判案例来看,法院对破产管理人履职行为是否具有公务性质存在不同观点,进而造成对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若再趋极端,同种犯罪事实,却因主体身份认定不同,出现定罪量刑适用法条规定截然不同的情况,必然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因此,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性质究竟为公为私?这是审判实务亟待统一标准的问题,也是实现规制犯罪罪责相适、公平正义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其执业律师均为具备法律专业能力的人员,本是为委托人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的,但笔者发现最近几年有不少律所深陷讼争,有的还需承担大额赔偿。这一现象值得深思,本文拟就此作粗浅的探讨。
在日新月异的数字化时代,数据已悄然成为企业和个人不可或缺的重要资产,数据产权登记也随之成为企业关注热点。诚然,数据作为新型财产,目前立法对于数据相关权属定义尚不明确,其是否为独立权利抑或为权益,其性质应属于物权、知识产权抑或商业秘密等问题,目前仍存在争议。从地方实践来看,各地已逐步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探索,虽不同地区出台文件中对于此类登记的性质定义存在差异,如北京表述为“知识产权登记”,深圳为“数据产权登记”,但总体而言,多将其定义为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