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坦白制度,首次将“坦白从宽”予以法定化。尔后十余年,坦白从宽及其量刑从轻直接被海量地体现在裁判实践之中。然而,“坦白只可从轻”几乎已成为思维定式;“坦白”与“减轻处罚”不发生关联也好似成为约定俗成之“共识”。
近年来,执法部门加强了食品药品、医疗、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广告营销等领域的执法力度,与企业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日益增多。企业一旦遭受行政处罚,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对企业来说是巨大的商业风险。
在工程实践中,索赔通常依据其目的和要求被划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这里的费用索赔是指承包人寻求的经济补偿,包含施工成本损失以及利润损失,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规范中,费用和利润是两个明确区分的概念。费用通常指的是完成工程所需的成本,而利润则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后获得的盈利。本文将利润损失赔偿,这一通常包含在费用索赔中的部分,单独作为研究对象,并提出利润索赔这一概念。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被侵权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时,通过金钱赔偿方式获得的精神抚慰。从损害程度划分,精神损害包括轻微、一般与严重三个等级。但我国法律仅对严重精神损害予以救济,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获赔难度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于2025年2月1日正式生效。该司法解释是在《民法典》施行四年后,对婚姻家事法律适用问题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旨在统一裁判标准、回应社会需求,并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