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即便满足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法院在判决时也会严格把握具体的分割范围,不会随意扩大。
何为“分手暴力”? 恋爱、同居分手或者夫妻闹离婚前后发生暴力行为,迫使对方顺从自己意志的现象俗称“分手暴力”,通常表现肢体暴力、隐私曝光、信息骚扰、强行发生性关系等行为。
婚前债务一定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吗?关于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那么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在实际案例中如何认定呢?本周和小编一起来看看上海这个案例。
之前我们探讨了,丈夫花光家中积蓄打赏主播,妻子是否追回的案例,为了避免文章过于冗长,便于大家阅读,文章仅展示了该案例的一审法官裁判观点:
70多岁的Y先生曾在北京买了三处院落,其中有一处Y先生自住十多年的四合院,因其认真翻修并装饰过,被誉为“最美四合院”,也有人曾出天价有意向Y先生购买这个四合院,Y先生未能同意。2021年9月,Y先生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小Y告上了法庭,包括这处四合院的三处不动产均登记在小Y名下,现Y先生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判令其子协助自己办理不动产权过户手续。2022年初,北京某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Y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北京某中院正在进行二审审理过程中。
从本质上看,债务加入和连带责任保证均是债务人的一种增信措施,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形式上看,债务加入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是对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个案中难以识别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究竟意在提供保证还是加入债务,而此种识别往往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保证存在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经过后,债权人丧失要求保证人担责的权利,故在司法实践中,双方约定不明时,第三人往往主张自己系保证人,而债权人则主张构成债务加入。对此,在实际应用时要准确了解两者的区别以及利弊,以准确运用,避免利益受到损失。